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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第一条

  • HOSTEL Chura CABIN(以下简称“本旅舍”)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及法规。法规或按照一般惯例。
    2. 如果本旅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第2条

  • 希望与本旅舍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须向旅舍提供以下信息:
    (1)宾客姓名,电话号码,地址,性别,年龄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外国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
    (4)本旅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时,旅馆将在提出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第3条

  • 住宿合同在旅舍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经证明旅舍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第4条

  • 在下列情况下,本旅馆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满房而无空房时。
    (3)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为的风险时。
    (4) 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下列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 第 2 条同条第 6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其业务活动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c) 其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5) 打算过夜的人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6) 明确认定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7)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9) 符合宿舍所在地都道府县规定的其他情况。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第5条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旅舍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旅舍将收取以下罚金。
    如果您当天取消预订或在未联系我们的情况下不入住:住宿费的100%
    前一天:住宿费的50%
    前2天至7天:住宿费的20%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日23:00前抵达且未与旅舍联系,旅舍可将住宿合同视为客人已取消。

(与本旅馆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条

  • 在下列情况下,本宿舍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有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
    当认识到存在风险时,或者当认识到已经实施了相同行为时。
    (2) 当住宿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暴力团,帮派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3) 客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4)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5)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7)在卧室内吸烟(包括电子烟)、破坏消防器材等以及本宿舍内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的事项(仅限于防火所需的事项)。)不服从时。
    (8) 符合宿舍所在地都道府县规定的其他情况。
    2. 旅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第七条

  •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旅舍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宾客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2)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本旅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1 条规定的费用,则客人必须在登记时按照前述规定提前出示这些信息。段落。

(房间使用时间)第8条

  • 客人可以在15:00至次日早上10:00期间使用我们旅舍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旅馆也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前一天之前收取以下额外费用(每人)。
    (1) 30分钟以内700日元
    (2) 1小时以内1400日元
    (3) 2小时以内2800日元(之后,您将被收取每晚的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第九条

  • 住客在旅舍内时必须遵守旅舍制定并张贴在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第10条

  • 旅舍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公布。
    (1)前台:从8:00到23:00:
    (2)休息室:24小时(23:00 熄灯)
    2. 前款规定的时间如有必要,可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费用的缴纳)第十一条

  • 前项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住宿者出发时或旅舍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2.即使旅舍已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可以使用房间后,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旅馆的责任) 第十二条

  • 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旅馆将予以赔偿。但非因宿舍原因造成损坏时,则不在此限。
    2. 本旅舍设有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 旅舍无法为客人提供约定房间的,应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第14条

  • 客人有责任管理客人带入酒店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等。
    2. 对于客人带入旅舍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任何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旅舍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旅舍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欠。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第15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抵达旅舍,只有在客人抵达前经旅舍批准后,旅舍才会负责收费寄存,并在办理入住时将其交给客人在前台办理。
    2.如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私人物品遗留在旅舍,并找到失主,旅舍将与失主联系并通知失主,我会请示。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则该物品将被保留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运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停车责任)第十六条

  • 客人使用旅舍停车场时,无论车钥匙是否委托他人使用,旅舍均将停车场出租,不负责车辆的管理。

(宾客的责任)第十七条

  •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导致我们旅舍遭受损坏,客人将需要赔偿我们旅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