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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第一條
- hostel chura cabin (以下簡稱「本旅舍」)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法律。
2. 若本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約定。
(住宿合約的申請)第2條
- 希望與本旅舍申請住宿合約的客人必須提供旅舍以下資訊:
(1)賓客姓名,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年齡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外國人,姓名、國籍、護照號碼
(4)本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旅舍將在提出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的訂立等)第3條
- 住宿合約在旅舍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經證明旅舍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第4條
- 在下列情況下,本旅館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因滿房而無空房時。
(3) 認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4) 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下列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 第 2 條同條第 6 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與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其業務活動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之一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5) 打算過夜的人有造成其他住宿者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6) 明確認定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7)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9) 符合宿舍所在地都道府縣規定的其他情況。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約的權利)第5條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旅舍取消住宿合約。
2. 若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旅舍將收取以下罰金。
如果您當天取消預訂或未聯絡我們的情況下不入住:住宿費的100%
前一天:住宿費的50%
2天至7天前:住宿費的20%
3.如果客人未在住宿當日23:00前抵達且未與旅舍聯繫,旅舍可將住宿合約視為客人已取消。
(與本旅館解除契約的權利)第6條
- 在下列情況下,本宿舍可以解除住宿合約。
(1) 住宿客人有違反住宿相關法令、公序良俗的行為。
當認識到存在風險時,或當認識到已經實施了相同行為時。
(2) 當住宿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b) 暴力團,幫派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與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當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c) 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3) 客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4) 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5)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7)在臥室內吸煙(包括電子煙)、破壞消防器材等以及本宿舍內的其他事項。
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禁止的事項(僅限於防火所需的事項)。)不服從時。
(8) 符合宿舍所在地都道府縣規定的其他情況。
2. 旅舍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對於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第七條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旅舍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1)賓客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本旅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1 條規定的費用,則客人必須在登記時按照前述規定提前出示這些資訊。段落。
(房間使用時間)第8條
- 客人可以在15:00至隔天早上10:00期間使用我們旅館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旅館也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在前一天之前收取以下額外費用(每人)。
(1) 30分鐘以內700日元
(2) 1小時以內1400日元
(3) 2小時以內2800日圓(之後,您將被收取每晚的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第九條
- 住客在旅舍內時必須遵守旅舍制定並張貼在設施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第10條
- 旅舍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地佈告以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公佈。
(1)前台:從8:00至23:00:
(2)休息室:24小時(23:00 熄燈)
2.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有必要,可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費用的繳納)第十一條
- 前項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者出發時或旅舍要求時,在前台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2.即使旅舍已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可以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本旅館的責任) 第十二條
- 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旅館將予以賠償。但非因宿舍原因造成損壞時,則不在此限。
2. 本旅舍設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付萬一發生的火災。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十三條
- 旅舍無法為客人提供約定房間的,應在徵得客人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第14條
- 客人有責任管理客人帶入飯店的物品、現金、貴重物品等。
2. 對於客人帶入旅舍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任何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旅捨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旅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欠。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第15條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抵達旅舍,只有在客人抵達前經旅舍批准後,旅舍才會負責收費寄存,並在辦理入住時將其交給客人在前台辦理。
2.如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私人物品遺留在旅舍,並找到失主,旅舍將與失主聯繫並通知失主,我會請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則該物品將被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停車責任)第十六條
- 客人使用旅舍停車場時,無論車鑰匙是否委託他人使用,旅舍均將停車場出租,不負責車輛的管理。
(賓客的責任)第十七條
- 如果因為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導致我們旅舍遭受損壞,客人將需要賠償我們旅舍的損失。